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0,000元(依本院96年度執字第8532號債務執行卷內之系爭房屋即編號974棟次建物之鑑價報告核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