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余景登 律師即 劉朝正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清侄江建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