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