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立功
高山青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立功、高山青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