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書銘指定辯護人徐瑞晃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110年度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書銘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書銘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7號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正本並於110年12月30日,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長官送達被告,並由被告親自收受等節,有該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囑託送達文件表(稿)、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1月1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而上訴人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亦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存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載明具體上訴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