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債權人 吳聿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博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108年1月17日借5,000元,惟依匯款資料所載,108年1月17日未有轉帳記錄,請確認之。
二、依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借款金額加總為新台幣431,000元,則台端請求434,000元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劉博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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