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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