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9號聲請人 黃婉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乙民 、 李進順 、 李恩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劉乙民、李進順、李恩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