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居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居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居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居弘:㈠曾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簡字第7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當事人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㈢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1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於
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㈤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㈥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㈦上開㈣至㈥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8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㈧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㈨上開㈢所示之有期徒刑8月、㈦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3月及㈧所示之有期徒刑7月經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8月9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30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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