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逸雲
黃 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逸雲於就讀第一科技大學時,邀同 黃麗珠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債務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8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2年9月18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48,18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逸雲、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8185│麗珠│8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逸雲、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185│麗珠│9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