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建如(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18日以98年度訴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03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99年2月22日確定;(二)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2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42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99年3月30日確定;(三)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3月
5日以99年度訴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4月6日確定;(四)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6月14日確定;(五)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15日以99年度訴字第3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7月5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
(六)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8月27日確定;(七)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30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12月20日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於99年5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執行刑3年7月、1年4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年3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25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3年12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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