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