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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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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