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調字第6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7月15日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胡旭玫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吳國樑
相 對 人 乙○○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並於99
年8月2日轉帳至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