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原告 陳鳳菊 送達代收人 何謹言 被告 吳玲鶯 上列被告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廖建傑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