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江信聰 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被告 蘇義文
蘇義通 張顧曨 韓育南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