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 王木水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 許銘深
喬詣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兼 翁桂琴 法定代理人被告 林連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