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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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蔡王富貴 法定代理人 蔡松勇 被告 林品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洪毓良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呂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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