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陳 昱維
原告與被告 賴妙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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