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貴婷國際流行
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八一號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