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33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七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號前,徒手竊取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於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甲○○騎乘前開竊得之機車,行經臺南市○○路與西和路口時,為警攔檢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警察局保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等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竟不知警惕,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為代步之用,而竊取他人財物,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