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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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94年3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