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因過失傷害人,乙○○處有期徒刑參月,甲○○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等二人之品性、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被害人所受傷害,被告乙○○於甲○○之自小客車已駛抵路口時,始撞及甲○○自小客車之右後側,顯見其過失責任較重,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及犯罪後被告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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