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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