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5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六六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原告兼右五人訴訟代理人己○律師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庚○○處長)訴訟代理人辛○○
壬○○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