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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