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忠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強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