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0號
再審原告丁○○
乙○○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四十八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七千二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五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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