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德興選任辯護人何朝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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