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51號上訴人 楊雅雯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 律師複代理人 呂承翰 被上訴人 李東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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