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8號原告 張凱幃 被告 黃宜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陳姿樺 律師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8號原告 張凱幃 被告 黃宜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陳姿樺 律師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