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明 和訴訟代理人 李政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富谷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56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