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18號上訴人台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堂 被上訴人 葉春明 上列當事人因102年勞訴字第21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其遭解僱時約43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2年,而其主張每月新資為新臺幣27,300元,是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確認僱傭契約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3,276,000元(27300元/月×12月/年×10年=0000000),而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項係命給付自解僱後至復職之日止之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依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