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債權人 李彥鋕 即 伯樂 宅修工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晏 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商號大小章。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三、表明債務人(台端提供之身分證字號經查非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