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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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96號聲請人 趙紫彤 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安玉婷 律師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桂英 關係人 趙惠慧
趙品叡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桂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趙紫彤(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桂英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林桂英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桂英於107年3月26日因摔倒緊急宋臺大醫院急診,經診斷為頸部脊椎瘠髓損傷,合併呼吸衰竭、肋骨骨折,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監護宣告,選定聲請人趙紫彤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趙惠慧、趙品叡共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3項、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
1項、第1111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頸部脊椎瘠髓損傷,合併呼吸衰竭、肋骨骨折,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語,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大醫院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診斷證明書為憑。然查,本院於107年11月23日在鑑定人即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 馬偕 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醫師 邱于峻 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僅認為自己狀況不好,手部不能動,對於問題及簡單算數均能回答正確,並自陳可以處理自身事務,但是讓子女協助處理財產是可以的等情,有上開筆錄為證,且本院囑託鑑定人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主要因精神障礙及頭部外傷合併失智症所引發的認知功能及心智狀態受損,其目前受損程度已達中度障礙,但是可以正確說出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也可以認出兒女,亦可以辨識鈔票及銅板面額,也認得身分證及健保卡等情,有上開精神鑑定報告可稽。再者,我國為實施聯合國西元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Conventionon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2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參照公約第12條及西元2014年第1號一般性意見,解釋上僅有在身心障礙者之意思無法得知時,始有監護宣告適用之餘地。基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雖係因精神障礙及頭部外傷合併失智症所引發的認知功能及心智狀態受損,然尚未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監護宣告,尚有未合,爰依民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再者,本院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近親屬即子女趙惠慧、趙品叡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等情,而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在卷,足認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應符合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是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