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751號債權人 李春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淑慧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因查無此地址無法送達,遭郵政機關退回,此有送達證書之信封在卷可稽。
三、原告未於書狀上記載正確之地址,致本院無從依其所載之地址送達補費之裁定,且此項欠缺又無從命其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