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詹昭洪
訴訟代理人 詹萃琴
詹萃薰
被 告 賴湘穗
法定代理人 賴銘藝
沈意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