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詹昭洪
訴訟代理人  詹萃琴
       詹萃薰
被   告  賴湘穗
法定代理人  賴銘藝
       沈意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陳佳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