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張凱翔
蔡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