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整字第3號聲請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惠蓉 律師 鄭涵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於聲請時僅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本院認本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徵收聲請費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4,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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