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傷害自訴人,經自訴人提出告訴後,被告竟以虛有理由,控告自訴人誹謗,因認被告涉有誣告罪嫌。
二、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依規定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一缺失,惟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五日收受送達後,迄本院判決為止,仍未遵期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為證。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序顯未完備。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