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5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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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58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6日與原告簽定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
卡,依約被告得持該卡於約定之新台幣(下同)600,000元
額度範圍內向原告借用現金,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
,還款方式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週期,借款利率係依固
定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
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借款
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依
年利率20%給付利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對原告負擔數宗債務時,如被告所提
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依民法第321、322條規定抵
充。嗣被告於95年8月25日向原告申請債務協商,並與原告
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然依協議書之約定,如被告對任一債權
銀行未依協議書清償,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
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詎被告自96年5月起,即
未依約償還本息,尚積欠本金234,506元,則被告自應依約
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協議書各1份為證,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
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欠款、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2,
540元(即第1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
文第2項所示。
四、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