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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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25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尚未測量,暫訂為新臺幣
貳佰捌拾伍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捌仟伍佰柒拾柒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
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