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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