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9號聲請人 陳宇睿 代理人 馬廷瑜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宇睿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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