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05號原告豐澕能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曉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8,60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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