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84號原告 梁澤傑 被告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534元【1432萬5,000元+(30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起訴時即113年11月6日止按月利率1%即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105,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