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35號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張育誠
翁祥福 被告 黃煒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劉得為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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