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 鄭曉如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 律師被上訴人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3時準備程序期日取消。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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