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4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3,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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