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璟 閎被告 陳進國
陳文秀 徐陳梅 李素霞
陳德偉 陳玉茹 陳巧蓉 曾孟龍 曾孟輝 曾惠美 曾惠莉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606元【計算式:787.26平方公尺×24,100元×原告主張被代位人 陳川財 之應繼分1/28=677,6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幸萱